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 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黃 任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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