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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明憲(原名吳錦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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