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516,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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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欣翰
林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7516號)(一)緣債務人林欣翰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林世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70916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就學貸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欣翰自105 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1345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林世傑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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