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555,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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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淑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珮榕
黃林育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玖萬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參萬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經查,債務人黃子湄業因出境並於106年2月3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

又經核債務人黃智宏戶籍設於新北市土城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二、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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