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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姜羚(即范姜欣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范姜欣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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