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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5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歐亞國際貨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uca Ferrara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舒比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新加坡商舒比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書狀格式有所欠缺,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記載聲請狀上聲請人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聲請人雖具狀陳報,仍未陳明相對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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