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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文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每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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