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吳蒼泰
複代 理 人 張雅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萬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三三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