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579,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文化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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