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666,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世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文傑
陳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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