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677,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耿亮
代 理 人 張志朋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翔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漢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零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陸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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