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680,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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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代 理 人 林奕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KUSTIYAH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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