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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維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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