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740,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7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阮氏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玖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7740號)債務人阮氏充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8391元,專案補償款19123元,共計新臺幣37514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催收系統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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