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741,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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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珮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利息收取最高以連續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7741號)(一)債務人廖珮宏於105 年7 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90,000 元,借款期間為自105 年7 月12日起至108 年7 月11日止。
詎料債務人廖珮宏於106 年2 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
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
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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