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757,201705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新忠(原名宋新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宋新忠(原名宋新中)被宣告監護,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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