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785,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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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7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沐國樑
沐容祥

一、債務人沐國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參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期當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沐國樑、沐容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期當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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