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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廖宜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惠
簡美霞
一、債務人林淑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如對債務人林淑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簡美霞清償之。
二、債務人林淑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如對債務人林淑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簡美霞清償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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