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827,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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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8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楊惠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文傑
陳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玖萬玖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玖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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