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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8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秀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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