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004,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莊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秋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文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玖拾柒萬陸仟捌佰壹拾元貳角參分,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肆仟零柒拾陸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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