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世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逐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宥霖
林榮祥
張珈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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