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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8051號)(一)債務人黃素雯於97年5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
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素雯自105年05月至105年11月共消費簽新臺幣26,940元,但於105年12月24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1,641元,以上共計新臺幣28,581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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