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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彥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玖仟零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朱彥樹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434789元│ │5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朱彥樹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6%│
│ │228103元│ │5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8057號)(一)債務人朱彥樹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12日止累計444,688元正未給付,其中434,789元為本金;
9,115元為利息(2017/2/25~2017/5/12);
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朱彥樹於民國105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3月08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12日止累計236,395元正未給付,其中228,103元為本金;
7,008元為利息(2017/2/9~2017/5/12);
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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