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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政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
│ │298746元│5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 │
│ │112870元│5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8058號)(一)債務人林政輝於民國104 年0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02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 年05月12日止累計308,662 元正未給付,其中298,746 元為本金;
9,832 元為利息(2017/1/13~2017/5/12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政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5月12日止累計119,840 元正未給付,其中112,870 元為消費款;
5,770 元為利息(2017/1/8~2017/5/12);
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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