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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姵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振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每萬元每日新臺幣五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主張返還借款,聲請人所提出借據並未約定利率,且聲請人未提出相關資料或其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利息請求之依據,依上開規定,應適用法定年息5%計算利息,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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