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078,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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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義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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