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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木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零貳佰陸拾壹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
│ │95286 元│5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
│ │7091元 │5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72% │
│ │133749元│5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4│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69% │
│ │370595元│5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5│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
│ │123022元│5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6│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93% │
│ │380518元│5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8162號)(一)債務人木文雄於民國105 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9月20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 年05月15日止累計97,018元正未給付,其中95,286元為本金;
1,732 元為利息(2017/3/21~2017/05/15);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木文雄於民國103 年05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76,000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05月08日起至民國106 年05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5月15日止累計8,003 元正未給付,其中7,091 元為本金;
212 元為利息(2017/2/23~2017/05/15);
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木文雄於民國105 年0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5月15日止累計135,714 元正未給付,其中133,749 元為本金;
1,665 元為利息(2017/3/24~2017/05/15);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
003 )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木文雄於民國104 年0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09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5月15日止累計374,631 元正未給付,其中370,595 元為本金;
3,736 元為利息(2017/3/21~2017/05/15);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
004 )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木文雄於民國105 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29,15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9月20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 年05月15日止累計125,598 元正未給付,其中123,022 元為本金;
2,276 元為利息(2017/3/21~2017/05/15);
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5 )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木文雄於民國102 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67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2 年09月23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5月15日止累計385,819 元正未給付,其中380,518 元為本金;
4,601 元為利息(2017/3/2~2017/05/15 );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
006 )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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