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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心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文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足資釋明請求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票(票號:CH0000000、CH0000000)。
三、請提出105年度司執字第26933號之債權憑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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