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209,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吳承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素琦
范姜榮

一、債務人蔡素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貳萬肆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如對債務人蔡素琦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范姜榮清償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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