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236,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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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德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8236號)一、緣相對人鍾德儀於民國94年8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95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2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8,941元整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5年0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8,94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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