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250,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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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嘉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8250號)(一)債務人洪嘉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16日止累計32,725元正未給付,其中31,924元為消費款;
801元為循環利息(2017/3/16~2017/05/16);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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