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267,201706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聖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清德、楊茵娜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5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