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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旭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 │21851 元│4月29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99│
│ │247722元│3月2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新│
│ │247722元│3月25日起 │ │台幣1,000元計 │
│ │ │ │ │算之違約金。違│
│ │ │ │ │約金以三期為限│
│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8277號)(一)債務人曾旭廣於民國100 年2 月1 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
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
為1.新臺幣21851 元整及自民國106 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於2.
民國102 年4 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70000元整,欠款本金為新臺幣247722元整,自民國106 年0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按月( 期) 加計新臺幣1,000 元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
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69573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
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
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
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
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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