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思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壹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思綺 │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2.11% │
│ │0000000元 │ │月25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黃思綺 │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11% │
│ │00000000元│ │月2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思綺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0000000元 │ │月25日起 │ │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部分依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每次違約狀態最│
│ │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九期 │
├──┼─────┼─────┼──────┼──────┼────────┤
│ 002│新臺幣 │黃思綺 │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00000000元│ │月25日起 │ │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部分依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8281號)一、查債務人黃思綺於民國105年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9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5年8月31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0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11%)。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
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
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5, 789,038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二、查債務人黃思綺於民國105年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1.1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5年8月31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0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11%)。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
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
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10,930,375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
三、詎料相對人自106年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
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
尚有16,719,413元(計算式:5,789,038+ 10,930,375 =16,719,413),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四、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二份。
證物2:帳務明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