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286,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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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123871元  │羅麗珠    │自民國106年5月18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8286號)(一)債務人羅麗珠於民國93年06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3年06月04日起至民國106年06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
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17日止累計129,646元正未給付,其中123,871元為本金;
5,091元為利息(2017/2/6~2017/05/17);
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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