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291,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倫
代 理 人 林政憲律師
林佳萱律師
張育綾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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