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349,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辜婉芳
複代 理 人 何峻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美坤即明曜清潔服務社
馮小煇
馮任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零捌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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