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351,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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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羅正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才子豪
劉啓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8351號)(一)緣債務人才子豪前為就讀國立金門技術學院(後改制為國立金門大學),邀同債務人劉啟慧為連帶保證人
簽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
就學貸款」共1筆,金額總計為65,230元整,約定借款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36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日平均攤
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還本付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才子豪自105年1月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付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
餘欠本金61,70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劉啟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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