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381,2017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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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麗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童楨瑞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童楨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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