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389,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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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頡利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姿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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