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391,2017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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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福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國豪

一、債務人黃國豪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佰玖拾伍萬伍仟壹佰零伍元玖角肆分,及按附表一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查相對人JIAN HAO LIG HTING INDUSTRIAL CO . ,LTD . 為未經我國認許之法人,公司設址於國外,另聲請人雖提出第三人精博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文件,惟未經向我國主管機關報備,無從確知另一相對人黃國豪確為相對人之代表人及其通訊處於我國境內,因之,本件支付命令關於相對人JIAN HAOLIGHTING INDUSTRIAL CO . ,LTD . 部分,須向國外送達之,依上開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行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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