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570,2017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江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8570號)(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11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386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