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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馨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六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8823號)(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六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6 年3 月30日止,尚有新臺幣227287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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