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848,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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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炳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的釋明文件(相關內容與聲請狀之債務人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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