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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丁文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昇濱
一、債務人賴昇濱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萬零柒佰貳拾貳元貳角伍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昇濱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肆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賴昇濱若不服本裁定,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九條第一項後段,定有明文。
查相對人LORD GENERATION LIMITED 為未經我國認許之法人,公司設址於香港,另審酌卷附證物,無從得知另一相對人賴昇濱確為代表人,因之,本件支付命令關於相對人LORD GENERATION LIMITED 部分,須向國外送達之,依上開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行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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