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904,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營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伍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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