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918,2017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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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俊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愛貞

一、債務人劉愛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愛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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