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965,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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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德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4%│
│    │9500元  │5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 │
│    │20392 元│5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8965號)(一)債務人鄭德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5月22日止累計30,252元正未給付,其中29,892元為消費款;
360元為循環利息(2017/4/2 3~2017/05/22 );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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