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975,2017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歆儒
林棟樑

一、債務人林歆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柒萬參仟陸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林歆儒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棟樑清償之。

二、債務人林歆儒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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